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更新、

暂停和撤销认证

 

1 目的

为保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与规定的要求相一致,维护CROWN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制定本程序。对获准认证的组织认证范围扩大、缩小,组织地址、名称等认证信息的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授予、变更、暂停、撤销实施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及认证证书的授予、变更、暂停、撤销的管理。

3 职责

3.1 审核部/管理部分别负责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申请的受理和管理工作;

3.2 管理部负责执行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恢复工作及负责在CROWN信息管理系统/CNCA系统中办理相关作业;

3.3 管理部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上报获证组织数据;

3.4认证决定人员负责对审核资料进行技术审定并作出认证决定;

3.5 CROWN总经理负责管理体系证书的授予、变更、暂停、撤销的批准。

 

4 工作程序

4.1 认证的授予

4.1.1审核组确认受审核方已进行了一次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并且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有效性得到验证,在认证审核报告中同意推荐注册。CROWN技委会对审核组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相关记录审查合格后,提交认证决定人员进行审定。具体执行《认证决定管理程序》的规定。

4.1.2 批准发证

4.1.2.1经认证决定人员审定过的资料,若满足认证要求,由认证决定人员填写《报告评审认证决定表》CROWN总经理/授权人签发认证证书,审核部负责证书的打印工作和做好证书的发放登记并在CROWN网站上公布;

4.1.2.2管理部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2 认证的保持

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客户的认证,而无需再进行独立复核和决定:对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要求的组织,由管理部发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保持通知书”。

a) 对于任何严重不符合或其他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情况,CROWN有制度要求审核组长向审核部报告需由具备适宜能力,且未实施该审核的人员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保持认证;

b) 由具备有能力的人员对本公司的监督活动进行监视,包括对审核员的报告活动进行监视,以确认认证活动在有效地运作。

CROWN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证决定批准认证之日起计算。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须向CROWN提出重新认证(再认证)的申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变更时,或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变更时,应当重新申请监督或再认证。

4.3 组织认证信息的变更

4.3.1 CROWN在《认证服务协议》上要求获证组织需即时将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CROWN,包括(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 联系地址和场所;

d)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 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f)   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时间或违法情况。

4.3.2组织注册名称的变更

4.3.2.1 变更的评审

当获证组织提出注册名称变更时,需将以下材料上报CROWN由审核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a)组织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组织应填写并提交《认证信息(获证后)变更申请表》的书面变更申请,其中应描述组织变更前后的关系、对认证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的承诺,尤其是有关认证欠费的债务关系;如果获证组织在变更申请中没有承诺认证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原则上新企业应签署二份与中心的新认证协议;

c)组织的变更申请原则上要求加盖组织变更名称前、后的公章。如果变更前的公章已被收回,则应附上有关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4.3.2.2 变更的实施

若该变更未影响到认证的有效性,则由管理部负责对组织的证书进行直接变更;若评价认为变更将影响到认证的有效性时,则由审核部安排对组织进行特殊审核。

4.3.3 组织注册地址的变更

4.3.3.1 获证组织的注册地址和/或生产/活动场所变更时,需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包括:企业加盖公章的书面变更说明(包括确认的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有无变化)等。且需实施主要条款审核,申请材料由审核部受理后,安排进行审核。

4.3.3.2 如是因为市政改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注册地址/场所名称变化,但实际位置并没有变化时,则不必实施全条款审核。但审核组需带回企业书面说明及地方政府(如乡、镇、办事处的)证明,交审核部评审后,管理部进行变更。

4.4 认证范围扩大

4.4.1 扩大分类

4.4.1.1获证组织在原有的认证范围中增加其产品(或服务)种类,如某化工企业原认证范围为三氟二氯乙烷的生产,现申请扩大认证范围为:三氟二氯乙烷、五氟乙烷的生产

4.4.1.2获证组织生产(或服务)场所增加,如某商业银行原认证范围中包括18个支行,现申请认证范围扩大为30 个支行

4.4.1.3获证组织进入一个新的业务范围,如某制造业企业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其认证范围扩大至建设类

 

4.4.2 扩大管理

4.4.2.1当申请方申请扩大获证组织原有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时,需提供变更的体系文件和相应的资料,市场部受理后按合同评审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安排审核。

4.4.2.2 CROWN将委派审核组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覆盖了需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审核,并提交现场审核的相关资料,经资料审查合格、认证决定人员审定后,如需扩大的认证范围满足认证要求,CROWN将为其颁发经扩大认证范围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4.4.2.3根据获证组织要求可单独进行扩大认证范围审核,也可同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单独进行扩大范围审核时,审核条款应覆盖认证标准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时,涉及扩大认证范围的部分应对主要条款进行审核。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新的审核范围所涉及活动/产品的复杂性、可能的风险等级、组织新增规模等因素确定增加的审核人日。

4.4.2.4具体程序CROWN-ZY-02-05 扩大认证范围管理规定》。

4.5 认证范围缩小 

4.5.1 缩小分类

4.5.1.1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缩小;

4.5.1.2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范围缩小;

4.5.1.3管理体系覆盖的获证区域缩小;

4.5.1.4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5.2 缩小管理

4.5.2.1当组织的产品/服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因某种原因有所缩小时,组织应通知CROWN。或在监督审核时,审核组发现组织的范围已缩小时,应与组织协商,确认是否缩小认证范围。

4.5.2.2缩小后的认证范围应满足独立认证的条件。如在CROWN办公室内无法核实或经核实不能确定缩小后的认证范围是否满足独立认证条件时,应结合监督审核或安排特别监督审核进行现场确认。

4.5.2.3当缩小认证范围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如范围的缩小只引起环境因素/风险因素的减少和体系覆盖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减少,管理部可直接报请认证决定人员对缩小的范围进行确认后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如果有可能因工艺/流程的变化、原材料的变化、生产设施的变化带来新的环境因素/风险因素情况,则审核部仍应安排现场审核(可结合监督或再认证进行),并对审核后的情况评定,若满足要求,可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4.6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暂停 

4.6.1 暂停准则

1) 有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CROWN将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CROWN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一般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少为一个月),但属于第4.6.1.3c)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对于特殊的获证组织,比如明确放弃证书的、体系运行严重失效等情况,CROWN可不办理暂停手续而直接撤销组织的获证证书。

2) 对于OHSMS由获证客户提供的变更或在特殊审核期间,审核组直接收集的有关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应CROWN提供决定采取措施的理由,包括,一旦证明体系严重地不能满足OHSMS认证要求而采取的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措施。这些要求是CROWN和组织签署的合同协议的一部分。

3)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未按《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则》要求使用CROWN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CROWN技委会负责管理

b) 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CROWN得到妥善处理---CROWN技委会负责管理

c)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CROWN管理部负责管理;

d)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特殊审核。但在获证组织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e) 不接受或不配合CROWN组织实施的认证有效性内部稽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CROWN管理部/技委会负责管理

 

4.6.2其他违反与CROWN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

a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b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c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d 在监督审核、特殊审核、认证有效性内部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CROWN技委会负责管理;

e 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新闻媒体曝光事件---CROWN技委会负责管理;

f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CROWN技委会负责管理; 

g 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获证组织不再符合CROWN的相关规定要求---本机构技委会负责管理;

h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CROWN管理部负责管理;

i 其他不满足CROWN认证要求的情况---CROWN技委会负责管理。

4.6.2.1获证组织存在符合暂停准则任一情形,管理部/技委会应按CROWN规定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通知函需明确告知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CROWN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技委会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传真件。因涉及技委会的暂停决定均为特殊情形,因此,技委会在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做出暂停决定前,需电话告知受审核方最高管理者(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暂停原因及其后果。如受审核方对暂停决定无异议,技委会应同时将《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原件使用快递发送与获证组织,并留存复印件;如受审核方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对暂停决定提出合规、合理异议,技委会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高层领导予以解决。

4.6.2.2管理部负责依据经总经理核准后的《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在CROWN信息管理系统中及CNCA系统办理暂停作业。

4.6.2.3 管理部负责按规定应在当日内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暂停信息,并及时在CROWN网站上公布暂停信息,相关认证证书的暂停信息至少在网站上保留一个月的公布期。

 

4.6.3 暂停认证资格的恢复

被暂停获证组织在暂停期内对造成暂停的原因已经根本消除,并且提供了有效的证书至CROWN认证决定人员评审后,经总经理审批可恢复被暂停获证组织的证书的标志,CROWN需向客户发送书面的《恢复认证证书/标志资格通知函》。且变更机构管理系统证书状态和CROWN网站。

4.7 认证证书/标志的撤销

4.7.1 撤销准则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要求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4.7.1.1 被注销、破产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4.7.1.2 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

4.7.1.3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7.1.4 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调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7.1.5 严重违反双方认证合同规定的。

4.7.1.6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7.1.7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4.7.1.8 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4.7.1.9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4.7.1.10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4.7.1.11 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销证书;

4.7.1.12 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

4.7.2 撤销手续

4.7.2.1 获证组织存在撤销准则任一情形,管理部/技委会应按CROWN规定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撤销认证证书/标志资格通知函》,通知函需明确告知获证组织在证书被撤销后,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经CROWN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技委会向获证组织发出《撤销认证证书/标志资格通知函》的书面传真,同时应将《撤销认证证书/标志资格通知函》、《律师函》书面件使用挂号信发送与获证组织,并留存复印件。因涉及技委会的撤销决定均为特殊情形,因此,技委会在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撤销认证证书/标志资格通知函》、做出撤销决定前,需电话告知受审核方最高管理者(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撤销原因及其后果。如受审核方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对撤销决定提出合规、合理异议,技委会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高层领导予以解决。

4.7.2.2 管理部/技委会负责依据经总经理核准后的《撤销认证证书/标志资格通知函》在CROWN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撤销作业。

4.7.2.3 管理部负责按规定在当日内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撤销信息,并及时在CROWN网站上公布撤销信息,相关认证证书的撤销信息至少在网站上保留一个月的公布期。

4.7.2.4 认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将不可被恢复,如获证组织申请认证证书,按初审提交申请至CROWN

4.7.2.5 管理部/技委会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负责撤销认证证书的收缴工作,回收证书并存档管理。

4.7.2.6 CROWN实施的所有的暂停、恢复和撤销均在CROWN管理系统操作,因此,CROWN总部可进入该管理系统了解最新的认证证书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