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状态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CROWN获证组织的认证状态声明和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1. CROWN标志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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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AS 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I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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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批准的获证组织可以使用与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完全相同的认证标志,也可以与 IAS 认可标志连用,但获证组织不可以单独使用 IAS 认可标志或 IAF 国际互认标识。当获证组织仅将CROWN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二者使用方式时,CROWN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应采用如下方式排列,注意不得将CROWN认证标志和 IAS 认可标志分开使用CROWN标志的尺寸不可大于认可标志尺寸

CROWN认证和 IAS 认可标志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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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4.1 在信封、信笺、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2 在对外的各种交往中展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 获证客户不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范围:

5.1 认证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和内包装上、产品标签上,不可使人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5.2 不可不带声明用在产品外包装或产品标签上。只有经CROWN对获证组织的使用方案备案审核后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只是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5.3 不可转让、借用和售证书和认证标志;

5.4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6. 认证标志使用

6.1 认证标志必须与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

6.2 认证标志必须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CROWN获得的认可标志和CROWN认证标志只允许使用与CROWN所提供色调一致的彩色认可、认证标志为红色使用该标志时,可根据CROWN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不得变形使用

 

7. 认可标志是认可机构的专有标识,其所有权归认可机构,未经认可授权不得使用。

 

8. 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8.1 CROWN将按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协议在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8.2 认可机构依据相关要求规定,按照其职责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对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理

9.1 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9.2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向CROWN通报。

9.3 CROWN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9.4 CROWN对下列行为,将根据有关认证认可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诉讼:

— 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暂停、撤销、终止认证服务协议、证书到期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10. 证书的年度确认、更换和收回

10.1 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通过后,CROWN将发出监审认证结果通知书,作为其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许可证明。

10.2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获证组织应向CROWN提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评定批准后换发或补发证书。

— 认证标准、标志的改变;

— 组织名称/地址的变更;

— 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 认证证书丢失或损坏。

10.3 当获证组织认证资格一经本公司进行了暂停、注销或撤销处理时,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暂停期间不得对外使用,在撤销/注销后应停止使用有关文件并将认证证书原件寄回,CROWN将收回证书。